资格条件: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1、参与应答的供应商应具备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组织经营证明。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处于存续或在业等正常状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组织经营证明(如是分支机构,则须提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机构授权证明)。
2、参与应答的供应商应能开具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答人若为一般纳税人,需按照以下方式的任意一种提供证明材料: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c.应答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扫描件;d.注册地国家税务局网站一般纳税人查询截屏;e.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应答人若为小规模纳税人,需按照以下方式的任意一种提供证明材料:a.承诺在结算付款时开具(含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b.提供应答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代开)的扫描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提供承诺书。
4、参与应答的供应商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停业或破产清算;
(2)财产被重组、查封、接管、扣押或冻结,且影响本项目履约的;
(3)被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且在执行期内;
(4)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应答资格的;
(5)被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公告在同类项目列入禁止合作期的。(同类项目包含:应急通信设备)
存在以上情形的,判定资格审核不合格。
5、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应答。出具《控股管理关系申报表》。
6、应答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6.1参与应答的供应商应具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医疗器械经营资格,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和备案附表,附表中包含医疗器械分类目录;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如无法提供备案附表则需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且经营范围包含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
6.2应答人应承诺提供的所有产品均为由正当渠道取得的全新正品(须提供承诺函)。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